据北京时间报道,黄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,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,在离婚冷静期,黄先生的母亲去世,并留有一套房产。黄先生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,并将上述房屋出卖。
王女士得知后,要求分割黄先生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,理由是当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因此售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黄先生不解并致电节目组资讯:离婚冷静期中获得的财产需要分割吗?
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任战敏律师指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77条规定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,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因此,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,王女士和黄先生仍属于夫妻关系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,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。具体到本案,黄先生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,目前该房子已经出售,所以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得黄先生获得的售房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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